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清英)应急罚〔2021〕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未对扩建项目(固体树脂车间5—8号反应釜)进行安全评价,也没有变更安全设施设计,以致现场生产设备与设计不符,且未履行扩建项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构成了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反应釜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0 |
决定机关 | 英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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