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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智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修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体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4787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424民初1059号
    案号 (2017)赣0424执8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8
    发布日期 2018-0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中智金旺投资有限公司修水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付林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18000元(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息共计118000元。后续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江西中智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修水分公司承担1330元,原告承担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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