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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正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433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37号
    案号 (2016)沪0113执01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聂正海、李晓霞、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金兆明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原告金兆明已预缴)由被告聂正海、李晓霞、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支付方式和期限: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聂正海、李晓霞、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计应共同支付原告金兆明403,65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303,65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金兆明账户(开户名:金兆明,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盛桥支行,账号:79931000328314964);如果被告聂正海、李晓霞、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金兆明可就余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聂正海、李晓霞、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另需共同赔偿原告金兆明经济损失10万元;四、各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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