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聂正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4334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37号 |
案号 | (2016)沪0113执012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日期 | 2016-03-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正海、李晓霞、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金兆明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原告金兆明已预缴)由被告聂正海、李晓霞、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支付方式和期限: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聂正海、李晓霞、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计应共同支付原告金兆明403,65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303,65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金兆明账户(开户名:金兆明,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盛桥支行,账号:79931000328314964);如果被告聂正海、李晓霞、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金兆明可就余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聂正海、李晓霞、上海宾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另需共同赔偿原告金兆明经济损失10万元;四、各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它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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