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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绿荫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纪庆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5007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九中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403执8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5
    发布日期 2016-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项先姣、柯小群、吴琦、吴冬对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乡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二、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游和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项先姣、柯小群、吴琦、吴冬支付赔偿款148540.34元;四、被上诉人黄修冬赔偿被上诉人项先姣、柯小群、吴琦、吴冬37180.11元,被上诉人南昌绿荫拆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项先姣、柯小群、吴琦、吴冬67180.11元,被上诉人黄修冬和被上诉人南昌绿荫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被上诉人项先姣、柯小群、吴琦、吴冬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18元,由上诉人游和义负担2822元,黄修冬和南昌绿荫拆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81元,被上诉人项先姣、柯小群、吴琦、吴冬负担20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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