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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税东城罚〔2021〕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所属期为2017年至2020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