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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德龙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05****68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329民初4210号
    案号 (2021)鲁1329执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德龙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07550元及利息(利息以19707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宁夏宁东嘉晨阳砼业有限公司、曹永琳、曹永平、卞武清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德龙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蔡强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45.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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