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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德龙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05****68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04民初14635号
    案号 (2019)宁0104执7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3-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夏德龙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海岐购车款2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17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54元,由被告宁夏德龙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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