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德龙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0005****680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3民初11649号 |
案号 | (2019)苏0583执41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19-07-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鸣、杨晓庆共同支付原告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83796元,其中到期租金7期为95949元(包括第9至15期,13707元*7期),尚未到期租金21期为287847元(包括第16至36期租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雷鸣、杨晓庆共同偿付原告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370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5日、2017年2月15日、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偿付利息损失(以28784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律师费959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杨宗、宁夏德龙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雷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雷鸣行使追偿权。四、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雷鸣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中未能支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8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6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868元,由被告雷鸣、杨晓庆、杨宗、宁夏德龙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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