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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双版纳景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应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582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民终195号
    案号 (2016)云2801执1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0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庆华支付材料款18万元。 二、原告李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庆华负担115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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