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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音乐学院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63001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3352号
    案号 (2018)辽0102执7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354550元; 二、被告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自2006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费335455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三、被告沈阳音乐学院对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11元,由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75120元,由被告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音乐学院负担738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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