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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016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商初字第00788号
    案号 (2018)苏0506执4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8
    发布日期 2019-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10481437.04元,并给付截至2015年11月2日的利息958285.17元及此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 二、被告江苏中创投资有限公司、胡衡、宋洁、朱国华对被告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4/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95678元。 四、就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中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33042065元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7212元,由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创投资有限公司、胡衡、宋洁、朱国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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