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80166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86号 |
案号 | (2016)苏05执5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6 |
发布日期 | 2016-09-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融资款本金29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违约金、复利(截止2014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146189.84元、复利为74.11元,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和复利,其中988万元融资款本金部分,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4日,以98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88%计算利息,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88%计算复利;自2014年12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98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82%计算逾期违约金,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82%计算复利。720万元融资款本金部分,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2月5日,以7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16%计算复利;自2015年2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7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32%计算逾期违约金,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32%计算复利。700万元融资款本金部分,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2月6日,以7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16%计算复利;自2015年2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7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32%计算逾期违约金,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32%计算复利。592万元融资款本金部分,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2月6日,以59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16%计算复利;自2015年2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9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32%计算逾期违约金,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32%计算复利。) 二、被告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254150元。 三、被告朱国华对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苏州曼德琳科技有限公司、恩杜罗生物技术(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苏州匡克防护有限公司、江苏匡克防护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曼德琳科技有限公司、恩杜罗生物技术(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苏州匡克防护有限公司、江苏匡克防护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以被告恩杜罗生物技术(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苏0-0-2014-0048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详见附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98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8902元,由被告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朱国华、苏州曼德琳科技有限公司、恩杜罗生物技术(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苏州匡克防护有限公司、江苏匡克防护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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