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中韵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银琼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591255-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08220号 |
| 案号 | (2016)川0104执209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16 |
| 发布日期 | 2016-08-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银琼欠原告黄祖尧、张文彬借款本金800万元,该笔欠款的利息至2016年6月20日为745.1万元,合计1539.1万元;被告张银琼同意于2016年6月20前支付800万元,余款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如迟延支付按照年利息24%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为止。 二、被告张银琼同意在支付第一条所列借款及利息的同时支付原告黄祖尧、张文彬因诉讼造成的损失:律师代理费30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75000元,诉讼费54853元。 三、被告重庆宇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韵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普贤饲料有限公司在以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款项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在原告黄祖尧、张文彬收到调解协议的第二个工作日,原告黄祖尧、张文彬须向法院申请解除涉案的重庆市中韵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的保全措施;其余保全措施,在被告张银琼全部偿还完原告黄祖尧、张文彬欠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原告黄祖尧、张文彬向法院申请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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