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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九龙)建罚﹝2021﹞第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9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