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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71726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8民初53916号
    案号 (2020)京0108执25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左克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翠凤借款本金 300 000元及利息(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的标准计算,自二Ο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左克光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翠凤支付律师费90 000元; 三、卢桦、沙勇、邢海、原艳、张东柯、王琳、段方方、杜领杰、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深蓝数码印务有限公司对左克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卢桦、沙勇、邢海、原艳、张东柯、王琳、段方方、杜领杰、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深蓝数码印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左克光追偿。 如左克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刘翠凤已预交),公告费820元(刘翠凤已预交)由左克光、卢桦、沙勇、邢海、原艳、张东柯、王琳、段方方、杜领杰、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深蓝数码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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