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71726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8民初53916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25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左克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翠凤借款本金 300 000元及利息(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的标准计算,自二Ο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左克光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翠凤支付律师费90 000元; 三、卢桦、沙勇、邢海、原艳、张东柯、王琳、段方方、杜领杰、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深蓝数码印务有限公司对左克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卢桦、沙勇、邢海、原艳、张东柯、王琳、段方方、杜领杰、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深蓝数码印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左克光追偿。 如左克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刘翠凤已预交),公告费820元(刘翠凤已预交)由左克光、卢桦、沙勇、邢海、原艳、张东柯、王琳、段方方、杜领杰、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深蓝数码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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