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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27****11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05民初26823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13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左克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裕隆通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一兵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87.5万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自2017年5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2017年7月1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58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左克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裕隆通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一兵支付律师费153090元; 三、被告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支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裕隆通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一兵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左克光、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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