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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利晟新能生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30****946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7民初3136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28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利晟新能生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联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托管费650万元及利息50万元。二、被告杨文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5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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