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0077****080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民初37号 |
案号 | (2021)辽11执1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以上述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依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盘中银司贷字025号)约定的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被告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30300元:三、被告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盘锦晋祥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克勇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盘锦晋祥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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