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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克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867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河民初字第00541号
    案号 (2015)河执字第01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7
    发布日期 2016-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峰100万元,并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息2.0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彭克年、被告淮安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8元,减半收取82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84元,由被告恒辉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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