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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克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867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河民初字第1888号
    案号 (2015)河执字第00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1
    发布日期 2016-0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静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500元,并从2014年9月16日按月利率0.12%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江苏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还款时一并给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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