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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克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867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商初字第0544号
    案号 (2015)金执字第000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5
    发布日期 2015-07-21
    已履行 32661.3元
    未履行 52288.7元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安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莉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4000元,合计84000元;二、被告江苏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淮安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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