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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580****958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81民初2088号
    案号 (2021)冀02执9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6-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汤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汤海亮借款本金9 748 114.62元以及截止到2015年8月25日应付的利息2 443 527.4元,并自2015年8月26日起以9 748 114.6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被告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汤海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 615元,减半收取计49 307.5元,由被告汤国辉、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7 544元,由原告汤海亮负担11 7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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