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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襄工商处字[2017]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7
    决定机关 许昌市襄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月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