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监罚处〔2019〕9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144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毛乐然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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