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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展雄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李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941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吴江商初字第02109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59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9
    发布日期 2015-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江展雄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银票垫款本金6691729.09元及利息244192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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