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工罚(2019)7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娇美肤 中国驰名商标”牌匾图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7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孙永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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