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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工罚(2019)7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娇美肤 中国驰名商标”牌匾图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7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5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孙永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