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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市中宇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忠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7725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溧民初字第01478号
    案号 (2016)苏0481执1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4
    发布日期 2016-03-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溧阳市中宇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慧强赔偿损失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溧阳市中宇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于递交上诉状副本后7日内向该院(账户名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80402016138963,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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