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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宛工商龙处字[2018]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1
    决定机关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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