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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建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9108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民终421号
    案号 (2017)冀1102执13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8-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逾期支付双倍利息部分; 二、变更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赵立华对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郝建士用以抵押的优衣依公司车间内的全部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郝建士在土地证号为阜国用(2015)第0009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阜字第7701号、7702号、7703号、7704号的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0元由上诉人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郝建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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