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地税稽罚[2017]6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4-2015年度在“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退休职工工资、福利、补贴等718095.94元,(其中所属2014年度446444.42元、2015年度271651.52元),未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529327.43元,自查补报应纳税所得额673788.00元,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46444.42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6649559.8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662389.9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550778.8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1611.10元;2015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804079.49元,自查补报应纳税所得额739268.00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71651.52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8814999.0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203749.7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135836.8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7912.88元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2014年度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七十罚款78127.77元,对2015年度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七十罚款47539.0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5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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