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大荒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MA****7Q0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2民初7123号 |
案号 | (2020)苏0312执恢9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大荒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桂柳恒杰牧业有限公司货款20697706.16元、违约金2422000元、律师费200000元。二、被告李斌对被告北大荒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北大荒龙麦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大荒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徐州桂柳恒杰牧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9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194.5元,由被告李斌、北大荒龙麦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荒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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