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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大荒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7Q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02民初3722号
    案号 (2019)皖1102执1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大荒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滁州兴弘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53703.4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7月6日为22775.92元,以后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滁州兴弘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大荒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416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滁州兴弘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大荒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负担381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大荒龙麦(广东)粮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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