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259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4440号
    案号 (2016)川0104执20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1
    发布日期 2016-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代偿垫款2103655.39元,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30000元,还应偿还2073655.39元,定于2015年11月1日前偿还573655.39元、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1500000元; 二、被告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应以第一项尚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向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6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偿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偿还所有款项;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4.5元(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由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赔付,两项共计31894.5元,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五、被告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杨雅丽、罗骏、罗波、陈蓉萍、毛炯、刘安正、张芹、李正泉、童华、朱淑慧对被告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权,就被告毛炯所持荥经县代璜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