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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259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6349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川0104执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4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共计归还原告张争借款本息合计60863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争借款本金200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争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原告张争借款本金190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争借款利息20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争借款利息2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争借款利息20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归原告张争借款利息20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争借款利息2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争借款利息186300元); 二、若被告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给付或未足额给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尚欠到期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月利率2%承担违约金; 三、被告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毛炯、罗骏对上述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前归还原告张争借款本金2000000元后,原告张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毛炯、罗骏的保全措施; 五、原告张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530元),原告张争已向法院预交,被告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森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罗骏、毛炯于2015年11月27日前向原告张争支付。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于2015年11月2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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