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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美鑫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156****2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执2006号
    案号 (2018)苏1281执恢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30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美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7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20日的利息为140.166478万元;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按年利率8.32%计收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48%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陈纪宁、昆山通球铸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泰州美鑫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州美鑫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对陈纪宁、王琴如提供抵押的位于宝应县安宜镇安宜东路21号底层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宝应县安宜镇安宜商贸城营业大厅东侧附属用房两间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3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其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72334元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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