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潮州市雅斯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10067****06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102民初851号
    案号 (2020)粤51执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潮州市雅斯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7553458.48元、利息106427.59元(计至2019年5月21日,此后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潮州市雅斯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林郁梅提供作为抵押的位于潮州市北桥路西新工业城一横工业厂房第一至六层(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2019538号、2012019539号、2012019541号、2012019536号、2012019540号、2012019537号)和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花园开发区海棠巷的六层工业厂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313003号)在本案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伍伟雄、林郁梅对被告潮州市雅斯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419元,由被告潮州市雅斯鞋业有限公司、伍伟雄、林郁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