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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0068****9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93号
    案号 (2020)闽0981执1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借款本金19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21日为630261.33元,从2015年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 二、被告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三、如果被告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有权以被告姚良信、姚义勇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政和路388弄17号301室的房产、以被告徐新华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溪兰路169弄85号1-2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分别在800万元与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余寿全对上述债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20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被告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余寿全、姚良信、姚义勇、徐新华、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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