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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0068****9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民初209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市长海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锋正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 二、原告华锋正通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额1480000元的范围内以被告陈英月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府前路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华锋正通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额1500000内以被告陈细坤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商贸街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华锋正通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额950000被告林芳、陈正卿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414号瑞景名仕城7幢9层803号的房产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世纪海通(福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池松声、余平春、陈长青、谢玲玲、姚义勇应对被告福安市长海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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