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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义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077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91号
    案号 (2016)闽09执00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久九神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借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2止为4032.39元,从2014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另计);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二、被告林秋生、吴爱珠、王伯轩、范爱萱、林秋景、黄雪菊、吴瑞灿、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福建久九神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42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被告福建久九神电子有限公司、林秋生、吴爱珠、王伯轩、范爱萱、林秋景、黄雪菊、吴瑞灿、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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