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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义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077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宁民初字第868号
    案号 (2016)闽09执00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4
    发布日期 2016-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贷款本金5549035.67万元及逾期利息71559.64元(暂计至2014年8月21日,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并在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福建东方不夜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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