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姚义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077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77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8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7 |
发布日期 | 2016-07-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借款本金9887322.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本金891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为322650.65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9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其中本金977322.36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何邦田、兰如平、黄如镜、王翠云、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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