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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义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077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95号
    案号 (2015)宁执字第00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8
    发布日期 2015-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德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借款本金6289997.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38942.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1日,从2015年7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并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陆小燕、郑玉春、李金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担保金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德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德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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