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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第2193409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海浦东新区新川物业公司违反了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内容 于2019年05月2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夏东路2170弄33号101室实施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现场照片贰张;3、询问笔录壹份;4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7
    决定机关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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