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杜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杜金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8775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11民初1256号 |
案号 | (2017)豫0211执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日期 | 2017-01-1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中科达膜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许昌中科达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给原告本金50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剩余本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如被告许昌中科达膜业有限公司按期或提前还款,对其于原告起诉前已付的利息均按月息2%计算,对于已付的超过月息2%的部分,折抵所欠款项,如被告许昌中科达膜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所余全部欠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且对被告许昌中科达膜业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已支付的超过月息2%的部分,不予折抵或退还; 二、被告河南杜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斯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杜金龙、杜世伟、周保德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六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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