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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市监案处字〔2016〕第0702016133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元;责令改正;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3
    决定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邱振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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