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普市监案处字〔2016〕第0702016133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元;责令改正;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3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邱振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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