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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318053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在杭州市江干区华联时代大厦A幢2702-2室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 对当事人在其天猫旗舰店销售名为“欢合牌超细珍珠粉”的保健食品,该产品销售页面未标识“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建议对当事人:罚款2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戚鸟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