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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47537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7民初12679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5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8-0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银河战甲旗舰店天猫平台代运营协议》于2016年6月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25日至5月31日代销售金额人民币645,443.51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至3月24日销售利润人民币46,075.94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鉴定费人民币51,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7,6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542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092元(已付人民币4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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