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寒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4753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民终00569号 |
案号 | (2017)沪0117执30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4 |
发布日期 | 2017-1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特约经销商协议书于2016年6月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河战甲”产品4800台,同时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016,000元(按照每台420元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奥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维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929元,减半收取17,46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30元,合计诉讼费28,394.50元,由原告负担5,800.50元(已付),被告负担22,594元(已付5,930元,余款16,6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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