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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黄市监处字[2021]2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违法行为分类)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自12345广州政府服务热线收到当事人广州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按标价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线索。2021年5月20日,本局2名执法人员到广州市黄埔区宏明路263号荔联街东区商业城二楼人人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开展了初步调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5日15:00期间销售“集美盐局花生400g,商品条码6950915300013时”商品时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违法行为,遂于2021年5月26日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5日15:00期间对集美盐焗花生400g(条码:6950915300013)以16.5元/两包开展促销,在促销商品上标示“原价:13.90元/包,现两包13.9元”,但实际按照“16.5元/包,两包16.5元”结算,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的行为,在上述期间,当事人共销售涉举报商品7件,其中6件高于现场标价,经核算,多收价款共为10.4元,当事人积极主动退还多收价款,实退价款2.6元,无法退价款7.8元,多收价款共为10.4元属于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营业执照、销售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2021年8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明码标价不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10.4元属于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数额较少,多收价款仅为10.4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即在服务中心张贴公告,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况,可认定为从轻行政处罚情节。鉴于上述情形,本局认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明码标价不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7.8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