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黄市监处字[202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于2019年8月12日销售的乐齐家点断式保鲜膜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抽样检验中,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3日由供应商深圳市浩华世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04778N)配送乐齐家点断式保鲜膜(规格:30cm*35cm*100张)共60卷,进货价格为4.76元/卷,销售价格税后为6.9元/卷,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其中所检项目气体透过率(O2)不符合GB10457-198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截至执法人员2019年12月9日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已销售完,共60卷,货值金额为414.0元,违法所得共计128.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所和供货商及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2020年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云埔处告字〔2020〕第4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鲜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鉴于以下情况:1、当事人对于其经营的乐齐家点断式保鲜膜气体透过率(O2)不符合国家标准,用肉眼无法判断,属于非经检测不能得知,难以发现该产品是否合格,无主观恶意;2、在得知其销售的乐齐家点断式保鲜膜抽检不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3、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已履行索证索票的法定义务。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4元(人民币壹佰贰拾捌元肆角);2、处以罚款414.0元(人民币肆佰壹拾肆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42.4元(人民币伍佰肆拾贰元肆角)。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4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申朝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